扬州内河港高邮港区城北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EPC总承包项目GYGCBMT-EPC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内河港高邮港区城北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已由邮数据投资发[2025]7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高邮市东方港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高邮市东方港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扬州内河港高邮港区城北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EPC总承包项目GYGCBMT-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江苏省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的外环路产业带,南起文游北路与运河东堤交界处,北至老淮江线与运河东堤交界处,市区西南经扬州市达南京市165km,东南经无锡、苏州市抵上海市331km。本工程拆除现有码头,原址建设12个2000吨级泊位,其中散货泊位7个(其中秦邮特钢5个散货泊位,长度约400m)、件杂货泊位3个、多用途泊位2个,泊位总长度958m,总设计年通过能力为765万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7.5万TEU。后方配套建设散货堆场、集装箱重(空)箱堆场、件杂货堆场、件杂货仓库以及生产、生活辅助区等。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共设一个标段,即GYGCBMT-EPC标段,招标范围包括:3
①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后续服务等,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土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含码头拆除工程、装卸泊位(含秦邮特钢5个散货泊位)、待泊区、护岸、引桥、五支排河现状护岸修复、箱涵等)、后方集装箱空(重)堆场(2-1#集装箱堆场,不含2-2#集装箱堆场及对应的轨道梁基础)、1#件杂货堆场、物流仓库(1#物流仓库,不含2#、3#、4#物流仓库及对应的装卸设备)、装卸设备、绿色港口、智慧港口、导助航设施工程、生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以及照明、给排水、供配电、消防、安全、环保等陆域配套工程(含对应临时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采用双院制审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如有)、装卸设备技术规格书的相关内容、专项咨询的配合工作、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②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土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含码头拆除工程、装卸泊位(不含秦邮特钢5个散货泊位)、待泊区、护岸、引桥、五支排河现状护岸修复、箱涵等)、后方集装箱空(重)堆场(2-1#集装箱堆场,不含2-2#集装箱堆场及对应的轨道梁基础)、1#件杂货堆场、物流仓库(1#物流仓库,不含2#、3#、4#物流仓库及对应的装卸设备)、装卸设备、绿色港口、智慧港口、生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以及照明、给排水、供配电、消防、安全、环保等陆域配套工程(不含导助航设施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
计划工期
1)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1034个日历天内完工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合计)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不得处于暂扣状态。
3.1.2 业绩要求:
(1)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或业绩中包含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
(2)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完成过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业绩中包含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
3.1.3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为准)为C级及以上级别(承担设计工作的以勘察设计类为准、承担施工工作的以施工类为准);
(2)截止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3)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3.1.4 人员资格要求:
(1)EPC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的EPC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专业)执业资格,并且已经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2020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施工项目(或业绩中包含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含副职)或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或业绩中包含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的EPC项目负责人(不含副职)。
(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单位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证书。
2020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设计项目(或业绩中包含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单个泊位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或业绩中包含不低于2000吨级码头工程)的设计负责人。
(3)施工项目经理(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可由EPC项目负责人兼任):
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专业)执业资格;并且已经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人员社保:
拟投入的EPC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应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拟投入的设计负责人应为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单位)人员。投标时应提供EPC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内至少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企业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可提供印有当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缴费清单和人员社保卡号和参保缴费证明验证码,或带有二维码查询的缴费清单。事业单位不需提供本条所需资料,但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
3.2上述企业业绩、人员业绩均不含维修、维护及保养项目。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包括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3个。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信用等级以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最低的为准。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投标文件的签署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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